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