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