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