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所经营的信封和明信片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