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物品,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