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务与市场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邮政企业可以拒绝收寄:(一)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二) 使用未经监制生产的信封和明信片的;(三) 书写格式及邮政编码不正确的;(四) 邮件封面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以及其他物品的;(五) 涂抹或者覆盖邮资凭证的;(六) 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和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