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邮政企业可以拒绝收寄:

(一)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

(二) 使用未经监制生产的信封和明信片的;

(三) 书写格式及邮政编码不正确的;

(四) 邮件封面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以及其他物品的;

(五) 涂抹或者覆盖邮资凭证的;

(六) 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和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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