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务与市场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二) 出售伪造的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三) 低于或者高于面值销售现行普通邮票;(四) 违反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前出售邮票和集邮品;(五) 销售未经监制印制的信封和明信片;(六) 伪造、冒用、转让、转借、涂改监制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