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义务服兵役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按《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处理。被处罚人履行服现役义务后,处罚单位应终止或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