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征集任务的;

(二)动员、支持亲属服兵役,起模范作用的;

(三)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和获得团以上机关表彰的;

(四)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