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四)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