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电力供应企业实施中止供电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

(二)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

(三)其他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