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用户对电力供应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供应企业查询,也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