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用电检查管理的规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电检查证》,制作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被检查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可以通过录像、拍照、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并应当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