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节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电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超耗能标准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设备的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或者惩罚性电价,依法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