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输变电、调度通信自动化等电网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