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