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用电、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活动,并对为电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