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以下标准向市节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5%~30%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1倍交费;

(二)超计划用水30%~50%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2倍交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3倍交费;

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当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应当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