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节水办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计划用水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