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