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学技术成果目录和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化。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科学技术成果所有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