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型产业集群等创新载体的建设,为其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学技术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确定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领域,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