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彝族文字社会用字使用标准:

(一)以国务院1980年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

(二)彝族文字用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三)彝族文字翻译准确;

(四)彝族文字和国家通用文字大小相当,字体协调美观;

(五)横写彝族文字在上,国家通用文字在下;竖写彝族文字在右,国家通用文字在左;环写彝族文字在外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内环或者彝族文字在左半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右半环。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