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内的彝族文字社会用字使用标准:(一)以国务院1980年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二)彝族文字用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三)彝族文字翻译准确;(四)彝族文字和国家通用文字大小相当,字体协调美观;(五)横写彝族文字在上,国家通用文字在下;竖写彝族文字在右,国家通用文字在左;环写彝族文字在外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内环或者彝族文字在左半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右半环。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