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事由需受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原提请人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但依法不需报请的除外;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原提请人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