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事由需受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原提请人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但依法不需报请的除外;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原提请人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