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颁发任命书的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下列人员不颁发任命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自治区代理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理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