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第六章 就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毕(结)业证书。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员),经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结)业生就业资格的凭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