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