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草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