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表。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

况。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还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