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西安日报、西安人大网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