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西安日报、西安人大网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