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二十日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公布法规的公告、法规文本等有关资料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