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法规,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撤回。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