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