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并可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