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并可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