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带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堆放固体废弃物、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以及用有毒、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造成菜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