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和挖沙取土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