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弃耕抛荒的,由蔬菜

行政管理部门按该地菜田上年实际平均产值的一至五倍处以罚

款,并可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经营的菜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