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弃耕抛荒的,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地菜田上年实际平均产值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并可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经营的菜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