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种菜的,征占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他人种菜。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占而不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继续作为蔬菜基地,恢复蔬菜生产。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