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Chapter 3 管理与保护Article 17Amended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种菜的,征占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他人种菜。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占而不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继续作为蔬菜基地,恢复蔬菜生产。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0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