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应遵循先补后占的原则,审批部门按照占一亩补一亩五分的标准安排补建新菜田。在当地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部门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增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