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兴办乡镇企业或建设村民住宅确需占用蔬菜基地的,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县、乡镇建设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占用蔬菜基地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齐,并报区、县及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