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现场检查、勘验、检测和测试;(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调查笔录;(三)查阅有关资料;(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五)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封存或者暂扣相关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采取前款第(五)项措施,对封存或者暂扣的设施、设备,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