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勘验、检测和测试;
(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调查笔录;
(三)查阅有关资料;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封存或者暂扣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第(五)项措施,对封存或者暂扣的设施、设备,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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