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

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