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