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工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