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三十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处标志;(二)片状地域根据范围大小设置两处以上标志;(三)线状地域在起点、终点、交叉路口必须设置标志,必要时在适当地段增设标志;(四)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