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章 地名的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户籍登记、房地产广告登记手续时,涉及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查验标准地名使用证,对无标准地名使用证的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