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章 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文、证件、报刊、书籍、地名志、地名词典、广播、影视、广告、标牌、网络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