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章 地名的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标准地名,汇集出版地名录、地名志和行政区划名称单行本。编绘出版地图、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等涉及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应当以民政部门汇集出版的地名资料为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